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斜視 弱視眼如何配鏡

  斜視患者的配鏡既要矯正眼位,又要兼顧雙眼視功能,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才能保證斜視治療的正常進行。

  調節性內斜視的配鏡原則

  (1)屈光狀態為低、中度遠視者:可以給予足度矯正或過矯眼鏡。一般戴足度鏡不得超過1年,過矯鏡不超過半年,無論戴鏡後眼位是否正位,斜視度變化與否,均應調整降低眼鏡度數。

  (2)屈光狀態為高度遠視者:采用逐漸遞增法,先由4-5.00D~+6.00D給起,早期1個月,3個月復診1次,如果眼位已經矯正至正位,則不再增加眼鏡度數;如果仍舊偏斜,則半年增加1次屈光度數,直到戴到足度或近足度,增加幅度以每次增加+0。5D~4-1。50D為宜。如果眼位已正,則需堅持戴此度數眼鏡1年後才逐漸降低其度數。每年減低+1.00D為宜;如果戴足度鏡後,眼位仍有偏斜,1年後則減低其度數,以獲得最佳視力的屈光度配鏡為准。(3)屈光狀態為復合遠視散光時,優先矯正散光,其次才考慮遠視度數,但遠視與散光度數之和一般不能超過+6.00D,以後逐漸增加球鏡度。(4)屈光狀態為近視者,在調節型內斜視較少見,配鏡原則是以獲得最佳視力的最低度數為准。調節性內斜視患者戴鏡一段時間後,眼位可以出現變化,在保持雙眼正位不至於斜視復發前提下,逐漸地減少眼鏡度數,每半年到1年減少1次,每次不超過+1.00D,不然會使異向性融合反射的發育受影響,大幅度的降低眼鏡度數,極易導致內斜復發,造成視物模糊。有些兒童戴鏡後,眼位可以得到顯著改善,但會出現戴鏡視力不如不戴鏡視力。調節性內斜視的早期戴鏡是最重要的,往往可以挽救患兒單眼視力,消除斜視,獲得雙眼視力的正常發育,避免手術矯

  正。配戴矯正屈光不正的眼鏡:多數弱視患者存在各種不同程度的屈光不正,首先需要配戴矯正眼鏡,其配鏡原則如下:

  1、伴內斜視的弱視:

  首次配鏡要給予足度鏡矯正,配鏡後要定期復查視力,每半年至1年重新散瞳驗光1次。調節性內斜視在維持眼位正、視力好的情況下酌情減低球鏡片,通常1年減少1D;部分調節性內斜視或非調節性內斜視再次驗光時應適當減少遠視度數,避免出現調節麻痺。

斜視 弱視眼如何配鏡

  2、伴外斜視的弱視:

  學齡前兒童,如遠視度≤+2.50D,且對視力影響不大,可暫不配鏡。超過+2.50D時應獲得最後矯正視力較低度數處方,但一般減少不超過1/3。如果屈光不正為近視性,按散瞳驗光結果給鏡。

  3、無斜視的弱視:

  按驗光結果,以矯正視力最佳為原則,根據屈光狀態、視力、年齡、給予配鏡處方。在試鏡基礎上,在獲得最佳視力的鏡片中進行篩選,遠視眼中可選其中較高屈光度鏡片,近視眼選較低屈光底鏡片。

  4、帶有散光的弱視:

  原則上不予增減,按實際結果處方。對高度遠視散光與近視散光,可酌情減量。應半年至1年驗光1次,根據屈光狀況、斜視度及矯正視力情況的變化而變換眼鏡度數。

  內斜近視或外斜遠視則以提高視力為主,宜低度數,若全矯的話反而斜視加重。內斜遠視或外斜近視則完全矯正,使眼睛達到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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