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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瓶爆炸炸傷右眼 消費者獲賠11萬

  啤酒瓶爆炸傷右眼

  2003年7月31日中午12點30分左右,周渝春的妹夫丁長壽到重慶啤酒公司的啤酒銷售商劉某處購買了3瓶重慶啤酒公司生產的山城啤酒(老山城)。買回周渝春家中後就放在客廳電冰箱旁邊的地上。大約在12點45分,周渝春彎腰開冰箱取食品時,其中的一瓶啤酒突然爆炸,瓶的碎片炸傷了周渝春的右眼。當時,家裡人立即將周渝春送到重慶特鋼醫院搶救,後又轉送到第三軍醫大學西南醫院住院治療,直至2003年8月18日出院,住院18天。該院出院診斷為:1、右眼球破裂傷;2、右眼內容物脫出;3、右眼睑裂傷;4、繼發性青光眼。

  2003年11月12日,周渝春“因右眼球破裂傷清創縫合術後3月疼痛6天”而再次入住西南醫院。2003年11月14日該醫院對周渝春進行了右眼球摘除加義眼胎植入術後,12月11日出院。第二次住院29天。後經重慶法醫驗傷所鑒定:周渝春的傷殘等級為七級傷殘。

  “缺陷產品”一說起爭執

  據周渝春和其代理律師調查,本案啤酒瓶是1999年生產的,2003年還在使用,已超過兩年,不符合國家標准,屬於缺陷產品。據此,周渝春向法院提起了一次性支付物質損害賠償金和精神損害賠償金共計158134.70元的賠償請求。

  昨天法庭上,對“缺陷產品”這個說法,被告重慶啤酒公司難以接受。接下來,被告又分析稱,啤酒瓶使用年限兩年並不是強制性標准,加之酒瓶在出廠時都檢驗合格,產品不存在缺陷;原告周渝春身高1.73米,在爆炸的酒瓶四周都有障礙物,酒瓶爆炸後,瓶頸和瓶底都是完好的,因此懷疑其傷害是否是由啤酒瓶爆炸造成的;被告還認為,原告沒有保留從眼睛中取出的異物,因此不能證明就是啤酒瓶爆炸對其造成了傷害。

  由於啤酒瓶爆炸後,殘留的瓶渣收集不全,因此,司法部司法鑒定中心通過鑒定後,仍然不能確認啤酒瓶的爆炸原因。

  消費者獲賠11萬

  經過一翻激烈的法庭辯論後,雙方都表示願意接受調解。通過長達20多分鐘的調解後,法庭再次開庭,當庭宣布了調解結果:法院認定,周渝春的傷害是由啤酒瓶爆炸所致,啤酒公司應該對此負擔全部責任;但經鑒定機關檢測,啤酒瓶在啤酒公司購進使用時是合格產品。由於原告周渝春在受傷前沒有工作,因此經雙方同意,誤工費參照事發當地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重慶啤酒公司賠償周渝春各項費用11.07994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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