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視、遠視、弱視、配鏡......兒童眼睛問題牽連著家長們的心。
然而,家長對小孩眼部狀態的密切關注,竟也助長了一些過度醫療現象!
所謂過度醫療,即超過疾病本身實際需求的檢查、診斷和治療,與醫療道德相違背的行為,包括過度檢查、過度診斷和過度治療。
山東省立醫院主任醫師王利華教授在深圳2016 Vision China上指出,判斷兒童眼病是否過度醫療的主要有以下三個標准:對疾病的檢查和治療是否必要、對疾病的診斷是否誇大以及患者的經濟能力是否能夠承受。
王利華教授呼吁,為了避免兒童眼病的過度醫療誤導家長,以下常見的幾種現象值得家長關注。
近視、遠視、弱視、配鏡......兒童眼睛問題牽連著家長們的心。
過度醫療現象一:過度檢查
無論就診兒童有無早產史和吸氧史,不首先進行常規兒童眼科檢查和眼底鏡檢查,而一律進行眼底廣角照像;
在某些非正規兒童眼科醫療機構,不重視常規兒童眼科檢查,一律對兒童進行包括電腦驗光、眼球生物測量、角膜地形圖、眼底照像、眼底OCT、眼電生理等一系列價格昂貴的“套餐”檢查。
只有在個別情況下,根據患兒的病史和常規眼科檢查所見,才有必要進一步進行其他相關性檢查。
專家意見:
常規兒童眼科檢查主要包括:雙眼紅光反射試驗、雙眼單視(融合和立體視覺)、注視力、適用於不同年齡兒童的視力檢查、雙眼眼位和眼球運動、外眼、眼前節、睫狀肌麻痺下視網膜檢影驗光和眼底檢查,間接眼底鏡檢查是兒童眼科檢查中最常用的眼底檢查方法。只有在個別情況下,根據患兒的病史和眼科檢查所見,才有必要進一步進行其他相關性檢查。
過度醫療現象二:近視眼的過度醫療
在利益驅使下,近視眼的危害近年來被一些非正規醫療機構過分誇大,導致部分患兒家長“談眼色變”。而由於我國初級眼保健工作和科普宣教工作較薄弱,許多家長依然相信“戴矯正眼鏡會使近視度數加深”等一些片面的觀點,因此給一些不法商家帶來可乘之機。
對於患有近視眼的青少年兒童,配戴框架矯正眼鏡仍然是最主要的治療方法,而角膜塑形鏡應在合理選擇適應症、驗配流程規范且患者依從性好的前提下使用。
專家意見:
我國青少年兒童的近視患病率是世界上最高的國家之一,已是備受關注的公共衛生問題。對於患有近視眼的青少年兒童,配戴框架矯正眼鏡仍然是最主要的治療方法,而角膜塑形鏡作為一種非手術可逆性治療近視眼的方法之一,應在合理選擇適應症、驗配流程規范且患者依從性好的前提下使用,杜絕誇大其療效和擴大驗配適應症的行為。
過度醫療現象三:過度配鏡
例如2-3歲無內斜視的兒童,睫狀肌麻痺下檢影驗光檢查結果為雙眼屈光度數均小於+3.00D(即300度)的輕度遠視,或者雙眼均為小於+1.50D(即150度)的輕度順規散光,則被戴上遠視或遠視散光眼鏡;近視程度較低的年幼兒童被戴上近視眼鏡。
年幼兒童多以看近為主,如無外斜視,低度的近視可不予配鏡。
專家意見:
人眼的發育是個動態過程,其屈光狀態也在不斷變化,正常嬰兒出生時有+2.00 ~ +4.00D遠視,並有約2.00D的順規散光。出生後2~3年內,隨著眼球的發育和正視化,遠視和散光的度數明顯降低,至7歲以前仍呈輕度遠視狀態。
如無內斜視,這種生理性遠視和散光可不予矯正,否則可能會影響其屈光回退。年幼兒童多以看近為主,如無外斜視,低度的近視可不予配鏡。
過度醫療現象四:弱視過度醫療
對兒童弱視的診斷擴大化:不經規范的睫狀肌麻痺下視網膜檢影驗光,或者不采用適用於低齡兒童的視力檢查方法,因而得到不正確的檢查結果而誤診;不考慮弱視診斷的年齡因素,對那些並無弱視病因(單眼斜視、未矯正的屈光參差、高度屈光不正、形覺剝奪)的視力發育遲緩現象仍然診斷為弱視。
弱視的治療策略主要包括三個方面:消除視覺剝奪的原因、矯正在視覺上有意義的屈光不正以及通過遮蓋對側眼來促進弱視眼。
專家意見:
對兒童進行規范的睫狀肌麻痺下視網膜檢影驗光,采用適用於不同年齡兒童的方法檢測和評估兒童的視力是弱視診斷的前提。
AAO《眼科臨床指南》指出,弱視的治療策略主要包括三個方面:消除視覺剝奪的原因、矯正在視覺上有意義的屈光不正以及通過遮蓋對側眼來促進弱視眼。
另外,部分時間遮蓋(每天遮蓋2~6小時)可以獲得與全天遮蓋同樣的療效,但對於重度弱視(視力0.05~0.2),應每天遮蓋6小時。
專家寄語
正是由於兒童眼病具有特殊性,因此每一位眼科醫師在臨床工作中,都應以循證醫學證據為基礎的臨床指南、專業規范和專家共識作為依據和准則,規范臨床檢查、診斷和治療,避免並發症的發生,降低患者的醫療費用。
廣大家長也要不斷更新相關知識和理念,才能識別以利益為目的的“醫療謊言”,避免孩子的眼病治療陷入誤區。